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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331181000000/2020-21198   發(fā)布機構:龍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0-09-30   文號:龍政發(fā)〔2020〕13號

龍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龍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文章來源:龍泉市人民政府 作者:季貞 發(fā)布時間:2020-09-30 17:10:01 點擊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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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龍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龍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龍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guī)范龍泉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保證決策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事項:

(一)編制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的重要規(guī)劃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開發(fā)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qū)域實施的對相關群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具體決策事項,由市政府根據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并結合決策中的相關因素確定;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納入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作出決策。

突發(fā)事件應對、城鄉(xiāng)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與補償、政府定價、地方標準制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另有決策程序規(guī)定的事項,其決策活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fā)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四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chuàng)新、協(xié)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fā)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fā),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guī)律,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規(guī)定。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按照規(guī)定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jiān)督,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jié) 決議動議

第九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依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市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市長、副市長依照各自職責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部門、機構研究論證;

(二)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依照其職責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應當論證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法律法規(guī)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協(xié)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經市長或副市長批示后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經研究認為需要決策的,參照第(二)項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

通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途徑提出決策事項的,須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并報市長同意。

第十條 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市政府應當明確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職責的,應當明確牽頭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依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市長、副市長提出的決策事項,按照政府部門法定職能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涉及多個部門或者因職能交叉難以確定決策承辦單位的,由市長、副市長指定;

(二)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鄉(xiāng)鎮(zhèn)(街道)提出的決策事項,由提出單位或者有關政府部門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協(xié)委員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經研究列入決策事項的,由市長、副市長指定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根據需要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意見,在充分協(xié)商協(xié)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研究論證決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問題以及與現(xiàn)有相關政策之間的協(xié)調、銜接問題。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對人力物力財力投入、資源消耗、環(huán)境損害、維護穩(wěn)定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huán)境等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起草決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yè)機構起草決策草案。

決策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zhí)行單位等內容,并附決策草案制訂說明。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涉及市政府所屬部門、市有關單位、鄉(xiāng)鎮(zhèn)(街道)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xié)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市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和理由、依據。

第二節(jié) 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xié)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聽證的外,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擬對社會公眾權利義務作出重大調整的決策事項,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聽證由決策承辦單位組織,聽證程序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事項、時間、地點等信息和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便于社會公眾了解有關情況。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十七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第三節(jié)  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 對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yè)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專家、專業(yè)機構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提出論證意見。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公開專家、專業(yè)機構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專家、專業(yè)機構應當注重專業(yè)性、代表性、中立性。對論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見的各方都應當有代表參與論證。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yè)機構的選擇限制依據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落實。

專家、專業(yè)機構可以從有關專家資源庫中選取,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對決策相關問題富有經驗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員。

第四節(jié)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社會穩(wěn)定、經濟、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對決策草案的可靠性和風險可控性進行評估。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等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二條 進行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開展風險評估,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社會組織、專業(yè)機構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第二十三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市政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不得作出決策,或者應當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在確保風險可控后再行決策。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認真研究,對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研究處理情況、理由,應當及時公開反饋。

依據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完善決策草案,并在決策草案制訂說明中對意見采納情況作出說明。對未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五條 決策事項在提交決策機關審議前,應當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

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審議。對國家尚無明確規(guī)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市政府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決策草案相關材料齊全的,由市政府辦公室將材料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市司法局自收到決策草案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反饋市政府辦公室。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經市司法局負責人同意后,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對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草案,可以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等有關專家、相關單位參與論證。補充材料、完善程序、專家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時間。

第二十七條 合法性審查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市政府的職責權限;

(二)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合法性審查部門依據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市政府辦公室收到市司法局提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后,應當報請市長審定是否將決策草案提交審議。經批準提交審議的,按規(guī)定安排會議議程;暫不提交審議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作出適當調整和補充。

第四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提交決策機關審議決策事項,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進行公眾參與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意見采納處理情況和理由的說明;

(三)進行專家論證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意見采納處理情況和理由的說明;

(四)進行風險評估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有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審議決定程序由市長啟動,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匯報決策草案的內容;

(二)參加會議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發(fā)表意見;

(三)市政府有關領導發(fā)表意見;

(四)根據審議情況,市長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通過、修改、暫緩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市長擬作出的決定與出席的會議組成人員多數(shù)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記錄會議討論情況、意見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載明,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一條 根據決策事項的審議需要,可以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會議,擴大公眾參與權。

決策事項依法應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或者提請審議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決策事項應當報黨委決定或者上級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決策草案暫緩審議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請審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超過期限未再次提請審議的,退出決策程序。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作出決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布決策結果及依據。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fā)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建立決策檔案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有關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五章 決策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應當明確決策執(zhí)行單位。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zhí)行決策,根據執(zhí)行任務、執(zhí)行責任的要求,制定執(zhí)行方案,明確執(zhí)行機構,落實執(zhí)行措施,跟蹤執(zhí)行效果,確保執(zhí)行的質量和進度,并向市政府報告執(zhí)行情況。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中止或者停止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明確決策執(zhí)行單位的具體工作要求,分解決策執(zhí)行任務和執(zhí)行責任,加強對決策執(zhí)行的指導和監(jiān)督考核,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市監(jiān)委按照法定職責對決策承辦和執(zhí)行情況實施行政監(jiān)察。

市審計局按照法定職責對決策涉及的有關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監(jiān)督。

第三十六條 決策執(zhí)行單位發(fā)現(xiàn)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zhí)行中發(fā)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xiàn)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構報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提出意見建議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執(zhí)行單位等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決策實施提出較多意見的,市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并可以委托社會組織、專業(yè)機構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業(yè)機構和社會組織等,其參加決策后評估的限制依照法律法規(guī)確定。

第三十八條 決策評估報告包括:

(一)決策執(zhí)行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執(zhí)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相關執(zhí)法體制、機制適應情況;

(五)后續(xù)措施建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及對決策執(zhí)行單位工作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決策方案在執(zhí)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xiàn)的,決策執(zhí)行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決策方案調整建議。

市政府根據決策方案執(zhí)行中的實際情況以及決策評估報告,可以對原決策方案作出暫緩執(zhí)行、停止執(zhí)行或重大修正的決定。

市政府對在本行政區(qū)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決策擬作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履行相關程序。情況緊急的,市長可以決定中止執(zhí)行決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決策機關違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規(guī)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建立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于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規(guī)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對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tài)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四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規(guī)定的決策程序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決策執(zhí)行單位拒不執(zhí)行、推諉執(zhí)行、拖延執(zhí)行重大行政決策,執(zhí)行偏離決策方案,對執(zhí)行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參與決策過程的專家、專業(yè)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yè)道德和本規(guī)定的,要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有關人員在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guī)定的,要按照保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所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可以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龍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

附件

龍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決策行為,提高行政決策質量,保障行政決策依法、民主、科學,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713 號)、《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 337號)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麗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fā)〔2019〕59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龍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司法局履行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職責,負責對目錄化管理和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按照本級政府的工作部署,組織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清單和組織實施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等工作。

市發(fā)改局、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重大項目、重大財政資金使用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單位(以下簡稱起草單位)和與決策事項相關的其他單位依照《龍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履行各自職責。

第四條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化管理制度。《龍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的重大事項應按規(guī)定程序納入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化管理范圍,凡是納入目錄清單的決策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實施。

下列事項不納入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化管理范圍:

(一)突發(fā)事件應對、立法、城鄉(xiāng)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和房屋征收與補償、政府定價、地方標準制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已有決策程序規(guī)定的事項,以及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

(二)依法須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及依法應當先經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后再報有權機關批準的事項,執(zhí)行《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

(三)市政府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程序執(zhí)行。但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內容中存在可能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爭議較大或者存在經濟、社會和環(huán)境風險因素的事項,需要單獨開展論證、評估和決策的除外;

(四)市政府組成部門能夠依職權決策或者決策更有效的事項,由其自行決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權作出決策。

第五條 起草單位或者市政府辦公室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法律關系復雜或者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的,在決策事項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有關程序時,可以同步商請市司法局提前參與。

市司法局對提前參與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出的法律意見或者建議,承辦單位原則上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完成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有關程序,經本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后,將決策草案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報送決策草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必要性、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2.決策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論證情況說明;

3.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文件依據;

4.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本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和單位集體討論意見等情況;

5.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以及協(xié)調情況;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征求意見匯總材料和市人大、市政協(xié)有關專門委員會反饋的意見;

(四)組織專家論證、風險評估、聽證的,應當提供相應的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和聽證報告。

(五)本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在報送前按照相關規(guī)定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并提供公平競爭審查意見書。

第七條 決策草案相關材料齊全的,由市政府辦公室將決策草案轉交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八條 市司法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審查:

(一)書面審查;

(二)向起草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了解情況;

(三)要求起草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補充有關材料或者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組織政府法律顧問等有關專家和相關單位就所涉專業(yè)事項進行咨詢論證。

起草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九條 市司法局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于市政府職責權限范圍;

(二)決策草案的擬定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的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相抵觸;

(四)是否存在其他違法情形。

第十條 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決策草案審查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反饋。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事項,經市司法局負責人同意后,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及時通知市政府辦公室。補充材料、完善程序、專家論證等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市政府對審查時限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時限完成。

市司法局提前參與期間所提供的有關修改和論證意見,不代替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市司法局完成審查后,應當根據情形分別對決策草案提出以下書面審查意見:

(一)決策事項屬于市政府法定權限,決策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內容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的,建議提請市政府審議;

(二)決策事項屬于市政府法定權限,決策程序符合法定程序,部分內容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防范法律風險,建議修改完善后提請市政府審議;

(三)決策事項超越市政府法定權限,決策內容或決策程序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進行必要的法律風險分析和說明,提示重大法律風險,出具決策草案“不合法”的意見,建議不提請市政府審議。

第十二條 提請市政府審議時,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作為決策草案的附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市政府審議。

第十三條 對于涉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漏決策事項內容。

第十四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未履行職責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起草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提交虛假或者失實材料,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產生重大影響的;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予以配合,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五條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政府組成部門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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